一、課稅根據:遺產及贈與稅法。
二、何時申報?向何單位申報?
( 一 )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( 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) 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。
( 二 )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,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。
三、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?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:
( 一 ) 有遺囑執行人者,為遺囑執行人。
( 二 ) 無遺囑執行人者,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。
( 三 )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,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。
四、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?
( 一 ) 遺產總額:被繼承人死亡時,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、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,再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後之金額。
( 二 ) 課稅遺產淨額 = 遺產總額 - 免稅額 - 扣除額 。
( 三 ) 應納遺產稅額 = 課稅遺產淨額 × 稅率 - 累進差額 - 扣抵稅額及利息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