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資訊-高雄市葬儀社禮儀公司|左任社葬儀包辦處|告別式追思會、生命禮儀、喪奠禮紀錄承辦葬儀服務公司
遺產及贈與稅法

   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 
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,依本法規定,課徵遺產稅。
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,依本法規定,課徵遺產稅。

第 2 條 
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,依法歸屬國庫;其應繳之遺產稅,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分配之。

第 3 條 
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
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

第 3-1 條 
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,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,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

第 3-2 條 
因遺囑成立之信託,於遺囑人死亡時,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遺產稅。
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,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,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。

第 4 條 
本法稱財產,指動產、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。
本法稱贈與,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,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。

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,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︰
一、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,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
二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,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,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。但受中華民    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,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,不在此限  。
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,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。
本法稱農業用地,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。

更多遺產及贈與稅法

各地習俗皆有不同之處 可免過度執著
Update | 2017-01-12 Hits | 3292